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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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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宣发〔2020〕49号

各区委宣传部,全市各院线、影院: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推动我市电影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和管理实际,特对《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新广发〔2017〕2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北京市国库,纳入中央和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北京市国库的部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成,负责研究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影专资办),设在市委宣传部,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执行、财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绩效评价、电影票务及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市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电影专资办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市电影专资办规定的方式足额上缴资金。

  第八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  市电影专资办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北京市国库。

  市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汇缴专户。

  第十一条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市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拒缴、迟缴、少缴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新(改)建。

  (二)奖励国产影片发行、宣传推广和放映。

  (三)资助影院设备更新改造。

  (四)支持科幻电影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资助少数民族语影片译制、加工制作无障碍公益影片。

  (七)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八)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电影专资办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市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市电影专资办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七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少缴电影专项资金,有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等违背电影市场管理规定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电影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新广发〔2017〕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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