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依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新广发[2017]248号)。
征收项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标准:电影票房收入的5%。
征收主体: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代收地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京财综[2017]1902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实行全市通办,具体代收点为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见附件3)。若代收地点发生变化,以市地税局网站公布为准(网址www.tax861.gov.cn)。
征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核定)。
征收程序:
1.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核算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和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数据;
2.每月5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每月8日前,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足额缴纳上月电影专项资金。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2月6日
(联系人:王杰;联系电话:6515068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