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电影发行放映、进出口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来源:国家电影局

分享:

(2006年1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8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北京市电影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